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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辉斌在《时代法学》2013年02期发表文章《“天价乌木案”凸显《物权法》适用之惑》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11日 00:00 
      近来媒体广为关注的“天价乌木案”本质上是一起无主物先占引起的权属纠纷,由于《物权法》对于无主物先占制度采取了拒绝的立场,从而致使法院陷入无法可依的境地,笔者建议法院依法、科学、合理地运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无主物先占制度的法理学说对本案作出判决,以推动立法最终承认无主物先占制度。从目前的情况看,法院试图以发现埋藏物制度来解决本案的诉争事项,笔者以为,《物权法》与《民法通则》关于发现埋藏物的规定完全不同,,法律适用的逻辑与结果也不完全相同,而且,适用《物权法》第114条发现埋藏物"参照拾得遗失物的规定"既不符合实际情形,也会产生不公平的结果,更会使法院的法律适用逻辑难以自圆其说。有鉴于此,笔者建议立法机关或最高司法机关重构我国独立的发现埋藏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