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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律体系生态化的正当性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0日 16:28 蔡守秋

论我国法律体系生态化的正当性

蔡守秋在《法学论坛》2015年第3期撰文中指出,法律体系生态化,是指用生态文明的理念和生态学的原理方法指导我国法律体系的发展与健全,将生态文明观和生态文明建设贯穿到我国相关法律制定、修改和健全的全过程。“大力”、“加快”、“全面落实”和“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有利于明确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体系的重要地位:从“五大建设”的内部关系看,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体系处于突出地位: 从“五大建设所处理的关系看,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体系具有特殊地位; 从“五大建设”的历史发展和现状看,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体系处于紧迫地位。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成就,为法律生态化奠定了法规基础; 我国法律体系结构上的缺陷,说明了法律体系生态化的必要性; 我国法律体系内容上的某些缺失,说明了法律体系生态化的迫切性。“环境资源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环境资源法学理论,为法律生态化奠定了理论基础; 法律体系生态化的理论研究成果,为法律生态化提供了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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