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用军《山东科技大学报》2015年第2期撰文中指出,当今的冤错案之形成,不仅有执法不严的因素,也有司法者人格不完善的因素,无论是观念还是实践层面,西方法治并非不重视司法者和执法者的道德人格因素,对于西方法治道德人格的建构和维持#基督教精神及其伦理规范发挥了基础性作用。至今仍构成西方法治人格的核心要素,可以说西方法治的成熟离不开其丰厚的宗教遗产。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不仅忽视了现代司法者人格因素的作用,也明显缺乏对传统儒家伦理的现代转换和有效借鉴,这是我国法治建设对西方经验的忽略,因而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一些司法者、执法者道德人格标准的迷失,昧着良心司法、执法构成当前一些刑事冤错案的共同特点。强化司法者人格建设,是未来防范冤错案、深化法治、实现法治国的现实需要。